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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南京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2-08-29  来源:   点击量:

金陵科技学院南京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陵科技学院南京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合同管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在公司规定的权责范围内进行。凡重大合同由董事会讨论、审批通过。

重大合同是指:

(一)所有合作、合资、涉外合同;

(二)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合同;

(三)基本建设及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合同;

(四)不动产交易合同、重大无形资产有偿转让合同;

(五)土地房屋的出租、置换、处置合同;

(六)大金额的业务合同;

(七)涉及借款、担保内容的合同。

第三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除公司法人可代表公司直接签约外,其余一律实行委托代理。无公司法人委托书或临时委托书者, 一律不得代表公司对外签约。

第四条 公司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公司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因订立无效合同而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负有相应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没有格式文本的,必须釆用合同书形式,不得使用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所有公司间签订的合同必须由双方公司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当签署合同的另一方为自然人时,除需其亲笔签名外,还需加按其手指模印。严禁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所有公司合同在加盖公章前均需由法务审核通过。

第七条 签署合同应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合同盖章前由用印人员按照法务意见和领导签批意见对合同文本严格核对。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部门和有关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应当重点注意几个方面:

(一)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时一定要注意时效性,防止和规避我方出现违约现象。若出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化解风险。

(二)加强验收手续。无论是釆购、服务、咨询,还是工程竣工等均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

(三)各主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的跟踪,提高合同履行质量。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对我方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四)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违约、对方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在第一时间向总经理汇报处理。

第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以友好协商为主,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然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请法律顾问协助解决,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金陵科技学院南京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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